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04民初3853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63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被告:北京某某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20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北京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2022年8月23日,本院作出(2021)陕0404民初3853号民事调解书,北京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当日已实际履行全部调解内容,故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北京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4民初38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原告***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北京某某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智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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