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恢192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博睿兴发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联慧路99号1号楼海云轩B幢C单元905。
法定代表人:康博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慧玲,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四海顺钢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会展经济中心605室07号。
法定代表人:季刘先,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博睿兴发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四海顺钢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天津市四海顺钢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35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在房屋登记机关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一处,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天津市四海顺钢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玲
审 判 员 张瀚文
审 判 员 曹彦青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金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