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1民初6070号
原告:无锡恒泰电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913202056754774993,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经济开发区蓉兴三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实创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3211573679,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汇金三路东东南会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0976411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路6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恒泰电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与被告苏州实创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创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8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审理中,因第三人浙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本案的处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分别于2020年6月10日、2020年6月23日、2020年8月6日、2020年8月18日、2020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无锡恒泰电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苏州实创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五次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实创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一次、第四次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浙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五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无锡恒泰电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于2018年12月1日签订的《供货合同》及合同附件依法解除;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设备款51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日签订一份《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订购10套TCC激光喷码机,型号规格SMF20F-TCC,合同价值为57万元,同时签订了《合同附件》和配置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30%预付款和60%发货款,合计原告支付货款为513000元。但被告提供的10套TCC激光喷码机在浙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公司)安装调试中,经被告工作人员多次调试,均无法解决被告激光喷码机印字不清晰、易掉色、不耐磨的问题,造成使用单位***公司对被告提供的10套TCC激光喷码机退货。为此,原告依法向被告提出解除双方之间的《供货合同》及附件,要求被告拖回退货设备,并退还已经支付的设备款513000元。但被告拒不接受而成讼。综上所述,由于被告提供的10套TCC激光喷码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经被告多次调试均无法解决,已经由使用单位退货至原告处,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之诉讼请求。
被告苏州实创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支付了90%货款后,被告于2019年1月19日将货物送至原告处,又于2019年3月15日随同原告生产线一并送至原告客户处,并进行调试验收,原告客户也将案涉设备投入生产,被告完成了供货合同义务。相反,原告还结欠被告货款57000元,被告保留追讨权利。2.原告客户提出字体打印效果不清晰,答辩人多次配合原告到客户进行调试,最终三方得出字体不清晰是材料原因导致,材料是原告客户公司自己提供的,在此过程中答辩人积极配合调试和培训,并非因为答辩人设备质量问题而是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并无任何证据证明答辩人设备存在质量问题。3.原告购买的设备已经验收并投入生产一年多,且在此之间双方并未合意解除合同或退货,签订的供货合同也没有约定解除条款,也不符合合同法94条法定解除情形,因此原告解除合同诉请没有依据。4.产品质量问题起诉应当在发现权利受侵害一年内提出,案涉货物交付验收日期为2019年4月,如原告认为答辩人产品质量有问题,侵害了其权利,应当在一年内提出。而原告起诉时已经超过一年诉讼时效。综合意见,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第三人浙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述称,本案所涉纠纷系发生在原被告之间,第三人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同时,第三人与原告间的关于本案所涉设备的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且也已经归还设备,退还款项,双方对于案涉的设备已经不存在争议。并且,该设备事实上存在质量问题,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第三人也一直积极的向本案所涉原被告反映打印材料不清晰的情况。
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2日无锡恒泰公司与浙江***公司签订《采购合同》6份,由无锡恒泰为***公司提供光缆护套配套生产线10套(包括维修、技术服务等),合同总价款1335万元,其中包括激光喷码机设备10套。后经***公司推荐,无锡恒泰公司与苏州实创德光电公司于12月1日签订《供货合同》,由苏州实创德光电公司向无锡恒泰公司供应TCC激光喷码机10套,价款57万元,合同第5条,设备验收方式:设备到场后,由供方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安装调试后,培训验收(工作内容包括:安装调试、数据验收、现场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设备工作原理、结构,设备校准和操作,日常保养及简单维修知识,直至操作人员能熟练操作设备)。第6条,交货方式:供方代办托运到需方所在地,费用由供方支付。第8条,付款方式:合同签字生效后,需方付预付款合同总额的30%即人民币壹拾柒万壹仟圆整(171000.00)给供方;供方保证需方的10台设备,在发货前需方付货款合同总额的60%即人民币叁拾肆万贰仟圆整(342000.00)给供方;供方按照约定日期发货并开具16%增值税发票给需方,剩余10%即人民币伍万柒仟元整(57000.00),在调试验收合格后壹个月内给供方付清(以调试验收合格日期为准)。第9条,维修:产品自验收之日起免费保修壹年(人为天灾因素损害除外)。壹年后,供方对设备负责终身维修,只按成本收取费用。另合同附件第一条第3项,其他要求:生产线中心高度1米±20mm;2、双线字60米/分、单线字120米/分;3、喷印材质:黑色PVC、PE、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及金属电缆;4、延保标准:5000元/台/年,使用十年内的设备供方接受延保;5、90机:面对操作,**右收4条线、右放左收3条线。120机:面对操作,**右收2条线,右放左收1条线,这个只需修改软件方向即可等等。之后,恒泰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支付实创德公司171000元,2019年1月15日又支付其342000元,共计513000元。实创德公司生产的激光喷码机于2019年1月15日发往恒泰公司,另加上恒泰公司的其他设备到***公司进行设备组装。2019年3月15日,激光喷码机陆续到位***公司,安装完毕后并调试,2019年4月起,***公司向原告恒泰公司提出所供生产线的激光喷码机打印效果不满足要求,原告将该情况反馈给被告,被告遂派工程师到***公司现场售后调试七次,调试中存在***公司反映打印字体不清晰、编码器等问题,此从无锡恒泰公司与苏州实创德公司及***公司的技术人员的聊天信息及被告提供的售后任务派发单中反映,如被告实创德公司举证的售后任务派发单:12.2110:31派发任务单注意事项:“现场字体打印不清晰,客户电缆三批退货,和恒泰人员到现场调试打印效果。”12.249:45售后任务派发单中派发任务注意事项中记载“设备打印字体不清晰,客户要求现场调试”等等。苏州实创德公司认为打印效果取决于材料差异,不能证明设备质量不合格,并提交其与***公司技术人员**的聊天记录(2019年11月7日)“打印效果应该与材料和表面光洁有关”、“我们公司对打印效果不佳,也形成材料差异为原因的共识了”。原告质证后认为聊天记录并没有明确材料是打印不清晰的根本原因。第三人质证认为:“朗工是我方工作人员,这其实是曲解了朗工的意思。在被告的技术说明书中并未对材料有特殊约定,我方材料也是有合格证符合电缆行业生产规定的。这个材料是指电缆外面那层皮。当时被告认为要使用全新料,但是电缆行业成本很高,不可能使用全新料”、第三人认为“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字迹不清晰,耐磨性也较差,原因是被告自己的设备不合格造成的。我们换了一套喷墨的,就好用了”。
2019年12月12日,***公司致函无锡恒泰公司《关于光缆护套生产线中激光喷码机的退货函》:“我司与贵司在2018年11月12日签订了关于10条光缆护套生产线的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GD2018111201、GD2018111202、GD2018111203、GD2018111204、GD2018111205、GD2018111206)。设备到我司后,于2019年4月陆续安装完毕,在使用中发现激光喷码机打印效果不满足要求,具体如下:我司生产事业部从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期间,使用激光喷码机打印光缆产品,合计约1.25万皮长公里,经销售发货后,客户普遍反映印字看不清楚,影响正常施工。现我司已接到客户多次投诉,且已有客户退回光缆一批,目前客户仓库仍有我司大量未使用的光缆,后续仍有光缆退回风险。此情况的发生,导致我司的品牌形象及经济效益等受到很大损失,严重影响我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特向贵司提出此批激光喷码机退货要求,并保留追究赔偿责任的权利,请贵司尽快处理此批激光喷码机的退货事宜”。无锡恒泰公司将此转告苏州实创德公司,苏州实创德公司向其发出《关于***用激光喷码机退货要求》的回函,“1.经双方充分协商,于2018年12.01签订编号SL005181130001的供货合同;2.于2018.12.17收到贵司30%预付款和2019.01.15收到贵司60%预付款后,我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19.01.15将货物发出;3.于2019.03.15派发到***公司安装调试设备10台;内部反馈如下“此次技术员到达现场样线测试效果较好那段我司设备也已测试效果都一样***公司人员已知道是材料因素他们在与材料商对接此事”;4、于2019.04.11客户反馈“安装培训完毕,现场调试再次培训”,派发工程师到现场培训并调试,调试现场反应“喷码效果不够理想(与客户手持激光喷码样品)”,经测试反馈如下“现场调试设备打标效果与客户在其他地方打的效果做对比,料不同”和“客户反映其他激光厂商打印效果要比我司好;现场打印测试后是材料问题,在相同材料下我司打印效果正常”;此后我司销售经理与贵司及最终用户沟通结果如下“对于激光印字清晰度差一事客户在与材料商沟通此事恒泰马总也知道此事不是设备问题”--9.于2019.12.16收到贵司“联络函”。综合以上,我司在整个过程中积极配合和答疑贵司以及最终用户***的各种疑虑和难题,其中三方早已知晓且达成共识“喷码颜色由材料决定,而非激光喷码机质量原因”,故退机我司无法答应。--如果客户希望改变材料达到更好效果,我司会配合测试和提供相应力所能及的相关材料知识;如果客户不希望改变材料,我司会配合测试尽量达到较好效果。”
2020年1月14日,***公司将涉案10台激光喷码机包装后通过物流退回苏州实创德公司,苏州实创德公司拒收,后设备转退至无锡恒泰公司,为此,***公司向苏州实创德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发出联系函“我司向无锡恒泰电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采购10套光缆护套生产线,其中配套的TCC激光喷码机是由贵司提供给无锡恒泰电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型号SMF20F-TCC数量10台。在生产线调试期间,经贵司7次调试均无法满足生产要求(印字不清晰),光缆产品遭客户退货,造成巨大损失;为避免损失继续扩大,我司决定更换印字机并退回10套TCC激光喷码机。经与无锡恒泰电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协商,我司于2020年1月14日将10套TCC激光喷码机包装后通过德邦物流退回至贵司,但贵司无理由拒收,现我司只得将设备转退至无锡恒泰电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由贵司直接与无锡恒泰电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联系。”无锡恒泰公司收到退货后向苏州实创德公司发出告知函“我公司于2018年12月01日和贵公司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由贵公司提供10套TCC激光喷码机,总价伍拾柒万元。贵公司交货后到客户处(浙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试,在调试中发现贵公司的激光喷码机在光缆上印字不清晰,易掉色,不耐磨,因此客户(浙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多次联系我公司及贵公司,前后贵公司共到客户处调试了7次之多,均无法解决光缆上的印字问题。为此,客户将贵公司提供的10套TCC激光喷码机退货给贵公司,但贵公司拒收,现客户已将贵公司提供的10套TCC激光喷码机退至我公司。现我公司告知贵公司在收到本《告知函》后7日内到我公司将贵公司的10套TCC激光喷码机拉回,同时双方之间的供货合同一并解除。”2020年3月27日,苏州实创德公司回函“无锡恒泰电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一、贵司发给我司的《告知函》已于20.03.27收到。二、针对告知函中印字不清晰的事实我司认同,但是这是材料缘故,我们三方也已认可这个观点:但是对于印字易掉色、不耐磨的反馈,初步不予认同;针对我司到客户处调试7次之多基本认同(具体次数未作数据详对,但是其中多次调试是因为再培训和设置问题);三、客户将10台TCC退回我司问题,因任何一方未与我司事先沟通,且处于春节放假和节后疫情期间,我司未知货源,故不予接受;希望理解;四、根据事前沟通和合同约定,我司未有违反合同约定事项,原则不予以接收退货,故针对贵司要求我司拉回设备且单方面要求合同解除不予认可;针对贵司所处位置和心情,我司深能理解。五、合同的设备尾款请贵司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我司,**。”三方交涉未果,2020年5月21日原告诉讼来院。
审理中,对涉案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提出鉴定申请,本院启动鉴定程序,2020年7月22日苏州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产品质量鉴定回函致本院,“本次鉴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行:1、涉案设备需安装在原设备安装的电缆线上,由被申请方调试确认,并具备正常生产打印条件;2、申被双方确认运行打印电缆的型号,由双方向***公司协调提供试验所用电缆;3、申被双方及***公司技术人员需在场,由被申请方技术人员操作或指导操作设备运行;4、申被双方提供设备技术手册、质量证明、安装调试验收报告、质量问题说明记录等相关文件”。因第三人***公司的生产线现在已经拆除,现在原告处的涉案设备不具备上述试测条件。第三人***公司进入诉讼后,其对被告提交的关于第三人技术人员(**)聊天内容质证意见为“朗工是我方工作人员,这其实是曲解了朗工的意思。在被告的技术说明书中并未对材料有特殊约定,我方材料也是有合格证符合电缆行业生产规定的。这个材料是指电缆外面那层皮。当时被告认为要使用全新料,但是电缆行业成本很高,不可能使用全新料。被告提供的照片和样品有些用的是尼龙料,有些是全新料,电缆行业通用的都是回料,不是全新料。”2020年6月11日,***公司向无锡恒泰公司发出书面退货结算确认,载明“我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在设备调试款支付中扣除了该笔货款(捌拾万陆千元),要求贵公司对该笔货款的已开发票进行冲红处理。该10套激光喷码机所有权转移至贵公司,由贵公司自行处置”。
以上事实,由相应的合同及附件、聊天记录、往来函件、退货转移单据、维修单、付款单据、庭审笔录当事人**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恒泰公司与***公司2018年11月12日签订6份《设备采购合同》中包含了激光喷码机设备,上述设备经***公司指定并推荐生产厂家苏州实创德公司给原告,原告遂与被告于12月1日签订了《供货合同》,故恒泰公司与实创德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由实创德公司供应恒泰公司激光喷码机,并在***公司经苏州实创德公司安装并组合无锡恒泰公司的其它设备组成生产线,2019年4月至12月该激光喷码机上线后在生产中存在“现场字体打印不清晰”的问题,此从无锡恒泰公司与苏州实创德公司及***公司的技术人员的聊天信息及苏州公司的任务派发单中可以映证反映,如被告实创德公司12.2110:31派发任务单注意事项:“现场字体打印不清晰,客户电话三批退货,和恒泰人员到现场调试打印效果”;12.249:45售后任务派发单中派发任务注意事项中记载“设备打印字体并不清晰,客户要求现场调试”等等。其次,原被告供货合同对使用材料并无特殊要求,并未排除***公司现使用的电缆材料,被告抗辩打印不清晰是由于材料原因,缺乏合同依据,本院碍难采信。再者,从2019年4月至12月长达半年多时间,被告七次委派技术人员到***公司现场调试,但始终未能有效解决印字不清晰问题。被告作为生产厂家,其对出厂产品应负有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即产品应当具备使用性能并符合合同要求,但被告技术人员在***公司调试工作中在售后任务派发单多次提及“设备打印字体不清晰”的事实,故上述设备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生产厂家被告苏州实创德公司承担,被告对其抗辩意见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综合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供应原告的设备到达第三人***公司后虽经多次调试,尚未解决“打印字体不清晰”的问题,被告供应的设备因质量不合格存在违约情形,现案涉设备遭第三人***公司退货并归于原告,原告据此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货款,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并对合同解除作出一并清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无锡恒泰电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实创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供货合同》及附件于2020年3月27日解除。
二、被告苏州实创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无锡恒泰电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513000元,并自行至原告无锡恒泰电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处拉回案涉的10套TCC激光喷码机,原告无锡恒泰电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予协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8930元,由被告苏州实创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