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富春江光电有限公司与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民辖终9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夫路6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富春江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夏家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监事主席。
上诉人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富春江光电有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9民初字第67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也适用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列举主要以公司为被告,且均为确认之诉,而本案系公司为原告的给付之诉,显然不属于上述列举的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因此,本案应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江苏富春江光电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及一审时提交的证据,江苏富春江光电有限公司现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属于侵权纠纷范围。而依照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一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玲
审判员陈婧
审判员顾茵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裴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