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乐山市金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02民初3097号 原告:***,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市金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金口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乐山市金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另行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