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穗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金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年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23执95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金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兴桐大道123号金穗大厦一层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368778170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全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年,男,1974年5月9日出生,壮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 申请执行人广西金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的(2020)桂0123民初10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法立案执行,并于当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110000元及利息、***行金,以及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349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550元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经向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工商行等金融机构,向不动产、机动车管理部门等有关职能机构查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均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对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微信财付通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但本案尚未能执行到款项。鉴于此,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年与其配偶韦娟原共同所有的坐落于隆安县房产一幢,已因它案于2018年间被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现外出打零工,家庭收入来源单一且微薄。经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但均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申请人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蒙 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