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保 全 案 件 告 知 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23执保109号
广西金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西金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年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桂0123民初105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书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结果,本院对被申请人**年名下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年在广西**农村商业银行丁当支行1273××××0999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110000.00元,冻结到位金额1089.3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止)。
二、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文化街支行6221××××0684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110000.00元,冻结到位金额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止)。
三、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大学东路农科院营业所6217××××7872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110000.00元,冻结到位金额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止)。
四、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浪湾营业所6217××××7496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110000.00元,冻结到位金额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止)。
五、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年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6228××××7311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110000.00元,冻结到位金额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止)。
六、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年在工行南宁分行银行卡中心6222××××3537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110000.00元,冻结到位金额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止)。
七、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年在工行广西**县支行2102××××9415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110000.00元,冻结到位金额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止)。
八、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年名下车牌号码为桂A6××××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6月25日至2023年6月24日)。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九、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