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穗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金穗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新植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23执86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金穗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005乡道西侧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3687781703T(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新植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龙场镇新生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331432549X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扎佐镇物流大道猕猴桃科技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3356333623G。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西金穗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新植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的(2021)桂0123民初4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新植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63101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民事判决判项计付),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8710元的义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3日达成并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约定于2022年8月9日将500000元存入本院银行账户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免除被执行人***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其他民事责任。因被执行人贵州新植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分文,本院经向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工商行等金融机构,向不动产、机动车管理部门等有关职能机构查询,委托当地法院到被执行人贵州新植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均尚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新植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贵州新植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未能找到被执行人贵州新植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至今尚未能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惩戒措施。鉴于此,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贵州新植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高消费,于2022年12月1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经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但均尚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新植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蒙 帅 审判员  **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