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保 全 案 件 告 知 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23执保205号
广西金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新植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原告广西金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新植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2021)桂0123民初410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书,本院对被告贵州新植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院依法对被告贵州新植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支付宝、财付通账号进行冻结,冻结额度为7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了被告***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贵AK××**的三菱汽车及贵AO××**的别克汽车。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申请人的财产,原告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原告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三、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告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