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穗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金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巨麦农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23执60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金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隆安县***兴桐大道123号金穗大厦一层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368778170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巨麦农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荔园路2号尚***大厦B座9层1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MA5MUJ6G0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申请执行人广西金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巨麦农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的(2021)桂0123民初4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39251及利息;(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本案财产保全费2259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98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不动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调查,及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了存款30362元,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30362元,扣除执行费4989元后,剩余款项25373元转付申请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询,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隆安县人民法院(2021)桂0123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申请人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稳 审 判 员 蒙 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零珊珊 书 记 员 覃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