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优士创新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优士创新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8民催104号 申请人北京优士创新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9号南区7号楼601-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优士创新高新技术有限公司销售。 申请人北京优士创新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Ο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北京银行万寿路支行票面号码为3130XXXX1921XXXX的转账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优士创新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