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8民催104号
申请人北京优士创新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9号南区7号楼601-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优士创新高新技术有限公司销售。
申请人北京优士创新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Ο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北京银行万寿路支行票面号码为3130XXXX1921XXXX的转账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优士创新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晨
审判员*平
审判员程侠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