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设计院有限公司

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设计院有限公司、镇安益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1025执4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设计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纪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款,陕西言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镇安益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
法定代表人:张世德,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安益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1025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被告镇安益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556800元,并以556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计30%的标准支付自2014年1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因被执行人镇安益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1025执46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明阳
审判员  陈怀军
审判员  姚其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阮国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