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设计院有限公司

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陕西众鑫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723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设计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全兴,男,汉族,河南省灵宝市人。

被执行人陕西众鑫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洋县洋州街道办事处。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设计院有限公司持生效的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7民终2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陕西众鑫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55499.6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众鑫源公司涉及多起案件,均未执结(均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丽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司留守人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限期履行义务;但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陕西众鑫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其所有银行账户(无执行价值),其公司股权已被另案冻结;已将被执行人陕西众鑫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正在修建的十座养猪大棚(无土地使用权证)查封,因无相关产权登记信息,且大棚仍在修建中,价值浮动较大,暂无法处置。执行中,本院亦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此外,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现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认为法院查封的财产理应处置。本院经合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本案被查封财产修建尚未完成,暂不宜变价处置,待工程完工后可再行处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伟峰

审判员  袁文中

审判员  刘人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齐 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