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赛普阳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兰州赛普阳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青青海东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青0104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赛普阳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东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兰州赛普阳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青青海东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申请执行的货款56569元,诉讼费532元,执行费756元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