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海康信(北京)科技股份公司

望海康信(北京)科技股份公司与葫芦岛市中心医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1民初19533号 原告:望海康信(北京)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葫芦岛市中心医院,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望海康信(北京)科技股份公司与被告葫芦岛市中心医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望海康信(北京)科技股份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望海康信(北京)科技股份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望海康信(北京)科技股份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望海康信(北京)科技股份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