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海康信(北京)科技股份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温泉支行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1民初20330号
原告:望海康信(北京)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22号院3号楼8层80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宁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金桂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温泉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温泉淦河大道3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望海康信(北京)科技股份公司与被告咸宁市中心医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温泉支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望海康信(北京)科技股份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望海康信(北京)科技股份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望海康信(北京)科技股份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望海康信(北京)科技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