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甘3022民初247号
原告:卓尼县金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卓尼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卓尼分公司,住所:甘肃省卓尼县。
负责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第三人:安某某,男,藏族,住甘肃省卓尼县。
原告卓尼县金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卓尼分公司、建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5日立案。原告卓尼县金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混凝土款4680元。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卓尼县金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卓尼县金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