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文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339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文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文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91民初339号
原告: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江成路**。
法定代表人:范汝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男,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文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清枫路**清枫创业园(西侧电子厂房)****div>
法定代表人:李文华,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文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法定代表人:李文华,董事长。
原告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文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文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控股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控股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96元,减半收取9698元,由原告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控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永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邢霖
书 记 员 盛夏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