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创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345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民终3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镇扬子中路266-1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宽,住扬中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扬中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扬中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扬中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户籍地扬中市,现住地扬中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中市创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长虹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中市创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2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300元,减半收取31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武云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