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109民初9277号
原告:***。
被告:杭州力源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农二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杭州力源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杭州力源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旅费150元及误工费770元。
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负责人事的工作人员联系,说明应聘龙门加工中心一职,其将单位地址、上班时间等信息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原告。次日,原告到被告公司面试??并被告知入职体检注意事项。2018年3月5日,原告去被告公司办理入职,但被告公司却不愿跟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且单方面取消录取原告。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和时间损失。
被告杭州力源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对原告不存在任何的侵权事实,原告向被告主张损失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第一,本案中被告不存在侵权事实。本案的事实如下,原告可能是在看到被告的招工广告后申请面试,原告是在2018年3月3日到被告公司进行面试,被告公司安排车间主任给原告进行面试。按照被告公司流程,面试通过后,需要先填写入职申请表,再进行体检,然后才是签订合同。在原告面试通过后,被告公司的车间主任带原告去填写入职申请表,但当时原告直接提出要看合同,被告将合同版本给原告看后,原告看到工资表述是计件工资,便表示要直接将工资金额固定,被告对此不同意,原告就直接离开了被告公司,故被告公司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原告的诉讼缺乏正当性,根据被告在网上搜索原告相关的案例信息,发现原告存在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告应聘被告公司职位,经协商,原告于2018年3月3日前往被告公司面试,并于当日通过面试。同年3月5日,原告在被告公司办理入职手续过程中,因劳动合同的内容以及体检的顺序与被告公司员工发生争执,后原告未与被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自行离去。2018年5月21日,原告以被告侵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短信记录、货物托运单、快件???包票、运输行包票、车票、证明、工作明细清单,以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公司办理入职手续的过程中因劳动合同的内容以及体检的顺序与被告公司员工引发争执,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自行离去。被告在整个过程中未实施侵害原告权益的行为。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