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百汇大地起重吊索具有限公司

天津市百汇大地起重吊索具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3执异21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天津市百汇大地起重吊索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东侧郎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甄光,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百汇大地起重吊索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津市百汇大地起重吊索具有限公司作为异议人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津市百汇大地起重吊索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撤回异议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天津市百汇大地起重吊索具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 立
审 判 员  张 强
审 判 员  李丹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郑体洋
书 记 员  刘家金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