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京0102民初26141号 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刘某。 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缴纳物业费5817.6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xxx房屋,建筑面积60.6平方米,缴费标准为2元/月/平方米,物业费为1454.40元/年,缴费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该房屋由原告负责物业且原告一直提供物业服务。但被告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欠付原告4年物业费5817.60元,虽经原告催缴,但被告至今尚未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刘某系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xxx号,该房屋建筑面积60.6平方米。 2019年11月7日,某集团有限公司(移交单位、甲方)与首华物业公司(接收单位、乙方)签订《职工家属区物业管理移交协议》,载明:本协议中涉及的被移交物业为甲方建设或负责管理的物业,符合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范围。物业分项移交具体地址包括西城区月坛北街x号楼、x号楼、x号楼。乙方对所接收的物业承担相关职责,以第三方评估的物业服务内容及价格为准。2020年4月10日,某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受某物业公司委托出具评估报告,载明西城区月坛北街x号楼、x号楼、x号楼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测算为2.3元/月/㎡。某物业公司将上述评估报告中物业收费标准张贴在单元门墙上,并公示告知“2020年度物业费收费标准优惠为2元/月/㎡,下一年度恢复正常”。 庭审中,某物业公司自述其一直按照2元/月/㎡的标准实际收取物业费。截至本案庭审之日,刘某尚未交纳涉诉房屋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在案陈述,《职工家属区物业管理移交协议》、评估报告、物业服务照片、房屋档案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刘某是诉争期间涉案房屋的业主,某物业公司为涉诉房屋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刘某亦得到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应视为双方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上述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某物业公司为***提供了物业服务,刘某作为接受物业服务的一方,应及时交纳相关费用。因此,某物业公司主张刘某支付欠缴物业费5817.6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5817.6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刘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