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1民初7520号
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绿景苑3号楼三层3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
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