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3民初7562号
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绿景苑3号楼三层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801234675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兴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202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舍。
被告:***,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
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