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1民初5939号
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绿景苑3号楼三层3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兴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