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1民初11423号
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绿景苑3号楼三层3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