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1民初11423号 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绿景苑3号楼三层3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