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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公司与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1民初2238号 原告:北京某公司。 被告:张某。 原告北京某公司与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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