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02民初21019号
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张某某。
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张某某即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