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2940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浩泰运成(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尚万辉。
原告**与被告浩泰运成(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浩泰运成(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方 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