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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某与深圳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823民初1356号 申请人:裴某某,男。 被申请人:深圳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经理。 裴某某与深圳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支付宝、微信存款357880元,并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支付宝、微信存款35788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309.4元,暂由裴某某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