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2民初17663号之一
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凤凰三路2号1栋4层4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鹏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虹步路1号鼎元宏易大厦A栋6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鹏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以简易程序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000元,后以被告已清偿货款本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4141.5元,均由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