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鹏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鹏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润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民辖终15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鹏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头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陕西润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刘渭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深圳鹏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润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3)陕0502民初43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鹏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管辖条款明确,即使按照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应由被告住所地深圳市南头区或者合同履行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案件移送深圳市南头区人民法院或者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立案时应根据当事人起诉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个案案由。本案中,陕西润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深圳鹏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等,故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陕西润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为合同履行地,故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