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282民初61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3年9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821963********,住河南省灵宝市函谷关镇店头村北店7组11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卓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武丘乡开发区中心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卓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25年2月7日作出(2025)豫1282民初618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卓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477.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及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卓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案件受理费70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665元,共计13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