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4民初11333号
原告:内蒙古西北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文明路8号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赤峰市恒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铁南大街南天丰商贸城A区B7-1-1-17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5月25日出生,蒙古族,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原告内蒙古西北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市恒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以简易程序受理。2024年10月23日原告内蒙古西北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西北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西北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0元,由原告内蒙古西北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