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港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枝江市港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5020号
原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沿钱公路2888号。
法定代表人:景总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罄,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浩然,男,公司员工。
被告:枝江市港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董市镇姚家港大道269号。
法定代表人:王彬彬。
原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枝江市港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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