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83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枝江市港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董市镇姚家港大道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44640190M。
法定代表人:王彬彬。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枝江市港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枝劳人仲决字(2021)184号仲裁裁决书,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543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新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