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港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枝江市港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83民初1125号
原告:***,女,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枝江市港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董市镇姚家港大道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44640190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受理原告***与被告枝江市港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自愿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