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港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三门峡新华水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枝江市港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583民初960号
原告:三门峡新华水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47267177(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树山,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枝江市港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三门峡新华水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枝江市港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三门峡新华水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新华水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新华水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计403元,由原告三门峡新华水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