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长信电气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市长信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5民初3171号 原告:武汉市长信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民主街**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长信电气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长信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长信电气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长信电气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33元,减半收取111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市长信电气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