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5民初3171号
原告:武汉市长信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民主街**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长信电气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长信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长信电气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长信电气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33元,减半收取111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市长信电气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