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902执恢159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长信电气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长信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司法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是无法处置,约谈申请执行人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鄂0902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