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达电梯有限公司

江苏金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83民初794号
原告:江苏金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云跃
被告: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
江苏金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金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金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33.84元,由原告江苏金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