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达电梯有限公司

3692江苏金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翔盛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311民初3692号

原告:江苏金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金云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全,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翔盛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宿迁市湖滨新区南化路div>

法定代表人:沈柏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翔盛黏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金达机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金达机电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达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7元,减半收取1144元,由原告江苏金达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 广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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