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528民初1990号
原告:河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任某,男,2004年8月4日生,汉族,住宁晋县。
原告河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2025年5月19日,河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