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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瑶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9民初2726号 原告:河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女,2005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原告河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