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927民初3340号
原告:河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
被告:***,男,200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原告河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2025年01月09日,河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