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0305民初3605号
申请人南宁慧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北斗星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张维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21467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北斗星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张维裕名下价值22146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7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毛川琴
书记员 王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