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鲁03行终1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淄博鲁华泓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淄博鲁华泓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环保员。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淄博鲁华泓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确认环保行政批复违法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行初字第1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开庭前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