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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淄博市环境保护局确认环保行政批复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鲁03行终1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淄博鲁华泓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淄博鲁华泓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环保员。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淄博鲁华泓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确认环保行政批复违法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行初字第1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开庭前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