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耕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与淄博鲁某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鲁某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同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6民初186号
原告:***耕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苏学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淄博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淄博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同晖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郑福国,负责人。
原告***耕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同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耕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耕干燥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耕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8.00元,由原告***耕干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