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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21民初1035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东光县于桥乡大柴村村民。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XXX,女,195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东光县于桥乡大柴村村民。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XXX,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东光县于桥乡大柴村村民。 原告:**1,公民身份号码XXX,女,200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东光县于桥乡大柴村村民。 法定代理人:**(系**1之母),公民身份号码XXX,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东光县于桥乡大柴村村民。 原告:**2,公民身份号码XXX,男,200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东光县于桥乡大柴村村民。 法定代理人:**(系**2之母),公民身份号码XXX,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东光县于桥乡大柴村村民。 以上五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五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县***镇大罡西村村民,现在青海省门源监狱服刑。 被告:****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同晖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区精细化工园乙烯北路西首。 负责人:郑福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昌荣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贯穿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大单镇辛店村村民。 原告***、***、**、**1、**2诉被告***、****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淄博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同晖分公司、淄博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德州昌荣物流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